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25年7月31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25年7月).xlsx